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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独版”时代或将终结

发布时间:2021-07-24 发布人:中国原创歌词网基地

“独家版权问题你应该去问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企业,我们对此没有态度。”在腾讯音乐被要求放弃独家音乐版权的消息传出后,7月19日,《法人》记者向网易云音乐询问对此事的看法,一位陈姓负责人如是表示。

网络音乐:“独版”时代或将终结


 


“独家版权问题你应该去问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企业,我们对此没有态度。”在腾讯音乐被要求放弃独家音乐版权的消息传出后,7月19日,《法人》记者向网易云音乐询问对此事的看法,一位陈姓负责人如是表示。

作为腾讯音乐的主要对手,网易云音乐一直对独家版权的做法持保留意见。

靠“高举高打”的独家版权收割策略,腾讯音乐旗下的QQ音乐、酷我音乐和酷狗音乐稳居音乐类App下载量前三名,腾讯音乐也就此成为毫无争议的行业老大。

在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大潮之下,独家版权时代或将终结,音乐平台之间的割据战必将硝烟再起。而这,无论对于行业,还是听友,都将是利好的消息。“一家独大、独家版权,不应是网络音乐平台市场该有的样子。”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

腾讯筑成版权“长城”


独家版权的由来,始于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印发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下称“版权令”)。版权令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彼时,网络音乐服务商尚未建立版权意识和版权制度,各个网络音乐服务商纷纷将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下架。有统计称,各音乐平台在版权令后下架的歌曲多达220万余首。


此后,若想要音乐合法地在平台上播出,就必须将唱片公司或同行手中的音乐版权买到手。

最早出手的是QQ音乐。2014年,唱片业巨头华纳音乐与QQ音乐达成版权合作协议;2016年,QQ音乐与海洋音乐合并,海洋音乐旗下的酷我音乐、酷狗音乐与QQ音乐合并组建成了腾讯音乐集团,原属于海洋音乐的版权被腾讯音乐获得;2017年,腾讯音乐拿下了中国大陆地区环球音乐所拥有的音乐词曲独家代理权和数字版权分销权。至此,全球范围内200多家唱片公司持有数字音乐版权的90%以上被腾讯拿下,其中不少是独家版权。

其他头部玩家也紧紧跟随。虾米音乐在2015年买下了滚石唱片和华研音乐的代理权。不过,这份合约在2018年3月到期后没有续签,另一巨头网易云音乐随后与华研音乐达成协议,获得了这部分版权。

竞争对手纷纷表示“没法玩儿了”。2017年,腾讯音乐以网易云音乐播放了未经腾讯音乐授权的音乐为由,与网易云音乐对簿公堂。当时,上述网易云音乐陈姓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版权制度应当既尊重著作权,也要保证音乐作品获得广泛的传播,“如果大量音乐都只能去一个平台上听,对音乐的传播性影响很大。”

独家版权,网络音乐的胜负手


看不上“用钱砸版权”的大有人在。

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和宋柯掌舵阿里音乐之时,打造了一款名为“阿里星球”的App,与虾米音乐并驾齐驱。“阿里星球”旨在制造一种生态,让创作者、唱片机构以及听友三者之间,精准匹配需求,找到彼此,这种对增量市场的布局,与用钱收割存量市场的版权是完全不同的策略。

虾米音乐的创始人王皓也对“抢版权”没什么兴趣,他在2015年时说:“大家在服务能力上都是无能的,只是个播放器,这时候就需要通过抢内容来吸引用户了。”

然而,不屑于争夺版权的虾米音乐和阿里星球都已被市场淘汰。在播放功能雷同,听友社区氛围也难以变现的商业环境中,版权就是王道。

独家版权的副作用是,App做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有独家版权,听友就难以割舍。独家版权,俨然已经成了决定一切的胜负手。

2017年9月,国家版权局约谈了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网易云音乐、百度太合及主流唱片公司,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得哄抬价格、恶性竞价,避免采购独家版权”,要求唱片公司“促进网络音乐全面授权”“避免授予网络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不许可、纵容、挑动网络音乐服务商哄抬授权价格、恶性竞争”。

在国家版权局的协调下,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于2018年2月就网络音乐版权合作事宜达成一致,相互授权音乐作品,达到各自独家音乐作品数量的99%以上。然而,在独家版权规模庞大的前提下,剩下的这1%依旧可以决定平台各自的命运。

据相关机构不完全统计,目前腾讯音乐旗下的独家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周杰伦的全部歌曲、五月天等老牌华语歌手的绝大多数歌曲,BIGBANG、BLACKPINK等韩流组合的绝大多数歌曲,酷玩乐队、查理·普斯等西方流行歌手的绝大多数歌曲,时代少年团等新生代组合的绝大多数音乐作品,以及陈奕迅等知名歌手的部分热播歌曲。此外,《最炫民族风》《社会摇》等播放次数极高的“广场舞专用歌曲”,也在腾讯音乐的独家版权之列。

在保护版权与保证传播之间


独家版权最受诟病的一点在于绝对的排他性,平台可以裹挟那些对App本身并不满意,但对明星忠心耿耿的听友,让他们被迫停留在平台中,并且被迫成为付费用户。

“排他性并不是绝对非法的。平台为了扩大自身影响力,签独家可以理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对记者表示,当音乐平台规模很小,远未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时,独家版权等限制与竞争对手交易的行为并不违法,也称不上垄断,但是,当平台规模已经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时,限制与竞争对手交易的行为就涉嫌垄断。“音乐类平台和其他互联网巨头强制‘二选一’的逻辑没有什么不同,当越来越多的用户和唱片公司都向A平台聚拢的时候,B、C、D等平台的市场占有率变小了,如果这个时候A平台再与唱片公司签订独家版权协议,不允许唱片公司接触B、C、D,用户和唱片公司不敢失去A这个最大的平台,就只能放弃B、C、D平台,这是对其他平台生存空间的严重挤压,也是对竞争的伤害,而反垄断的宗旨就是保护竞争的。”王晓晔说。

一家独大的格局一旦形成,听友、歌手以及唱片公司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失;失去竞争,独大的平台难保不会推出伤害听友和唱片公司的做法。

一位不愿具名的网络音乐从业者告诉记者,独家版权在国外的数字音乐市场中也颇为常见,通常的做法是在知名歌手的某一支新曲或某一张新专辑推出之后的50天或99天之内,某一平台可以独家播放,一旦过了这个时限,就不能一家独占了。“像国内的网络音乐服务商这样,把某一家唱片公司的上千首曲目全都签成独家版权,而且一签就是三五年,这在国外是不可想象的,这样的独家版权未免‘独’得太过头了。”

在保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的同时,音乐作品天然地对传播性也有要求。在保护权利与保证广泛传播之间,一些反垄断人士也有保持平衡的观点。北京邮电大学信息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曾剑秋对记者表示,过去对版权保护有一种狭隘的做法,就是将著作权在两代人甚至三代人之后依然牢牢地死攥在作者的后代手中,给希望将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的制作方和编剧带来很大阻力,这种做法他并不提倡。“文艺作品有一定的大众性,特别是在网络音乐已经十分发达并且便捷的技术背景下,我认为不妨制定出一个针对网络音乐版权管理的新办法,保证以上两点都能满足。”曾剑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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