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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音乐人收入整体偏低

发布时间:2021-09-28 发布人:中国原创歌词网基地

《2020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调查数据显示,较多的非学生音乐人群体的月收入集中在 2000元-4999 元、5000元-7999 元区间,占比分别达到了 28%、22%。此外,与2019年的音乐人收入情况相比,2020年的音乐人收入在较低收入的占比有所降低,在高收入的占比则有了一定提升,23%的音乐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17%的音乐人月收入在 1 万元以上,而2019年有 47%的音乐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9%的音乐人月收入在1万元以上。

《2020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调查数据显示,较多的非学生音乐人群体的月收入集中在 2000元-4999 元、5000元-7999 元区间,占比分别达到了 28%、22%。此外,与2019年的音乐人收入情况相比,2020年的音乐人收入在较低收入的占比有所降低,在高收入的占比则有了一定提升,23%的音乐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17%的音乐人月收入在 1 万元以上,而2019年有 47%的音乐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9%的音乐人月收入在1万元以上。


“可以说,音乐人整体的生存收入环境有了一定的提升。”报告表示。


但音乐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情况方面,仍有超五成的音乐人表示没有音乐收入,音乐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偏低。其中,52%的音乐人没有音乐收入,24%的音乐人音乐收入占总收入的5%以内,7%的音乐人音乐收入占总收入的 6%-20%,仅7%的音乐人音乐收入占比达到 100%。


即使音乐人总体收入水平有所提升,但相较其他行业,其收入仍处较低范畴。


数据可以很好地体现这种窘况:2020年,北京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不低于2200元;2020年,上海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不低于2480元。这意味着,近四分之一的音乐人收入甚至未达京沪最低工资标准。


身处北京的音乐制作人“Macus”表示,他身边的绝大多数同行收入不超过5000元,甚至有入行七八年,月收入仍在4000元-5000元徘徊的音乐人:“一个月能稳定超过1万元的,在我认识的人里凤毛麟角,要么就是有其他副业。”


创作过《你在他乡还好吗》《潮湿的心》等经典歌曲的知名音乐人李广平曾自曝,近十年来,其每年靠写歌和版税取得的收入“不会超过10万元”。


为什么音乐人收入整体不高?


01付费率仍然偏低

《2020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显示,随着优质内容的提升、数字平台单次消费频次的增加以及付费订阅模式的优化,不断增强用户的付费意愿,推动用户付费率大幅提升至7.8% ,同比增长30%。 


2020年3月,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发布的《2020华语数字音乐年度白皮书》显示,过去一年用户为数字音乐付费增势明显,2020年四季度TME在线音乐付费用户数达到5600万,同比增长40.4%,付费率达9%,创历史新高。


但比较欧美音乐市场动辄40%-50%的付费率,中国数字音乐付费渗透率仍具较大增长空间。


《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9)》显示,2016年-2019年,国内网络音乐用户付费收入规模(不含直播打赏社交互动)增长一路下降,2019年仅同比增长29.6%,市场规模仅58.6亿元。


该报告指出,同样在2016年-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用户付费规模连续增长,盈利结构占比一度超过50%。但随着下沉市场的开拓,免费+广告模式拉动了广告收入增长,因此用户付费占比略有下降。但同网络游戏、直播、视频等业态相比,网络音乐的用户付费规模今年来始终占比很小,只高于网络文学,2019年占6%左右。而在美国,网络音乐的付费率已超过50%。


2020年9月,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敖然曾表示,中国音乐数字产业创新性与差异化竞争不足,消费者付费率较低且增长缓慢,产业现状反映出数字音乐商业模式较为脆弱,版权成本加大了企业运营成本,所以解决上述问题、提升创作主体创作动机已十分紧迫。




2016年-2019年中国网络音乐付费用户规模


数据来源:《2020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


李小莹介绍,国内头部数字音乐平台的付费用户比例在6%左右,一些非头部平台可能只有2%-3%。


这直接导致国内音乐人艰难的生存现状。


音乐制作人“Macus”表示,音乐人和平台的版权合作模式有两种:一种按点击分成;一种平台付制作费一次性买断。目前,更普遍的做法为后者。


若按点击分成,按照行业内普遍遵循的“千次点击一元”模式,真正获得较高收益的往往局限于头部音乐人,广大腰、尾部音乐人一首歌一年往往仅有数百元乃至数十元收入。


若按照一次性买断分成,下载各按50%分成,唱片公司再与音乐人结算,真正分到音乐人手中的钱一般为1万-5万元不等。这一模式,不仅对比国外音乐人普遍拿“大头”(一般为6-7成)的现状存在一定差距,买断本身的费用也不高。加上此前提到的付费音乐渠道的弱势,音乐人的收益普遍无法让其满意。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随着音乐平台的崛起,其买断费用相较盗版泛滥时代及集体管理组织的分成比例已有很大进步。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国内付费率的低迷呢?


李小莹认为,这与早期数字平台的发展模式有关。她表示,在互联网早期“野蛮生长”阶段,音乐可以免费听、免费下载、免费使用、免费传播,野蛮生长对互联网平台来讲是必要阶段。在经历“野蛮生长”阶段之后,互联网平台越来越规范,平台和用户的版权意识越来越强,平台需要资金周转,音乐人的创作需要被尊重,音乐唱片公司和制作公司需要版权收益,数字音乐收费便逐渐兴起。对用户而言,建立付费意识需要一个过程。


《付费报告》也认为,由于互联网平台在过去并没有建立起对音乐版权有效的保护,因此用户在网络上收听和下载音乐都不需要付出成本,导致用户付费意识普遍不足。


音乐人“修一”认为,国民版权意识薄弱是造成数字音乐付费率偏低的最主要原因。他指出,目前音乐市场的主要受众“90后”“从小到大一直接触盗版”,很多人至今都不知道正版的意义和价值”。同时由于人口基数大,监管一直以来是个难题,扭转整体的消费观和版权意识需要一个长期过程。


此外,“修一”认为,大众音乐教育的缺失也是重要因素。部分地区的教育体系不重视艺术培养,导致缺少能够真正接触到艺术教育的群体,对音乐制作背后的付出不了解,觉得音乐“不值那个价格”。他强调,制作完整的音乐需要乐手、编曲、作曲、作词等不同专业的通力配合,具体到其中每一部分,又需进一步细化:“比如编曲里,鼓手、键盘手、吉他手的相关器材都需要费用,一个音乐做下来,甚至一个伴奏就需要很多钱。付出几万几十万的成本做出来了,投入到平台的回报率这么低,确实很‘伤人’。”


熊文聪表示,音乐人收入低有多方面的原因,而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音乐产业还不够市场化,有种种制度上的、环境上的阻碍,要突破这些阻碍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也要看到,音乐人的收入相比以往也有了明显提高,整体趋势是在朝一个好的、积极的方向发展。


“另外,任何行业都存在二八开的现象,即真正能够在市场上赚到钱的音乐人恐怕只占音乐人群体的20%甚至更低,因为消费者有路径依赖和选择偏好,一个名不见经传的音乐人要想获得市场的认可,本身就是不容易的。”熊文聪指出。


02音乐人缺乏创收渠道

但另一方面,仅靠用户付费也难以养活大批的音乐人。 


在接受采访时,李广平表示,以音乐为生的人基本上是音乐教师,音乐创作者和歌手能够靠音乐赚钱的人不会超过10%,大部分会以第二职业养活自己。“我自己也很困惑,音乐人收入这么低,为什么我们每天还有那么多歌曲上线,这制作费用是哪里来的?怎么还有这么多人希望进入这个行业?“


冀楚忱认为,音乐人包括词作者、曲作者、制作人、录音师、歌手等工种。除了歌手,其他工种都属幕后,而幕后工作人员就是“接活、挣钱”,其收入与名气和工作量、品质、运气直接相关。歌手的经济来源是出唱片(已名存实亡)、版税收益、演出、上节目、做代言、直播打赏。每个工种都有收入金字塔现象,头部和底部的从业人员收入差距巨大,行业和产业的支持帮助,更愿意倾注于更具有商业价值的人。


“所以从业者要想增加收入,只能多工作,出好歌,一旦作品‘火了’,收入便会成倍增长。”冀楚忱总结。


乐童音乐副总裁王梓蘅表示,音乐人的收入取决于多方面因素的叠加。首先,作品是否被大众认可,是否有做到对市场的前瞻性的判断,“不同的音乐风格会有不同的音乐受众,这部分是否有去做更垂直宣传”;其二,音乐人的作品等同于产品,在产品的营销推广上需要周密的策略和执行,与公司签约的音乐人也会有团队来整体帮助运营,而独立音乐人大多会没有此类的意识。但王梓蘅也表示,近几年他接触的较成功的独立音乐人也逐步有了自我营销的意识;其三,音乐人自己的决断也很重要。找不到好的经纪人合作,或与经纪人合作不顺利、因为害怕不愿意相信公司,故不愿与公司签约,而自己也缺乏能力做除创作以外的事情。


此外王梓蘅强调,市场和受众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市场对于流量的需求更大,流量又对受众的影响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收入则又和这些紧密联系。”


音乐版权保护从业者“Bowa”表示,国内的音乐人绝大部分都属低收入群体。原因可能是中国做音乐的人太多,市场混乱,不能达到统一的标准,“这方面相对于美国及欧洲国家来说,相差比较远”。此外,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国内的版权意识和著作权法规范不成熟。


“Bowa”强调,在国内,著作权法规定的词和曲是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编曲却被排除在外:“其实编曲也是一首歌曲中很重要的部分,为什么会被排除在外呢?为什么编曲就没有法律可以保护呢?这也是音乐人在乎的一个方面。”


“Bowa”称,有很多音乐人向他抱怨过收入和付出不成正比的情况。他认为,作品有不同的质量,自然有不同的收入,好的作品就有好的收入,质量低的作品当然收入也较低,“这是无可厚非的”。一些大火的作品,其授权成本“也就几千块钱”。由于音乐行业容易扎堆,每个圈做每个圈的事儿,导致部分音乐人连机会都不具备,更不要指望好的收益。他认为,音乐是一种职业,对音乐人而言,首先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只有吃饱穿暖才能更好的诠释出优质的作品”。由于音乐市场目前无法给出一个标准的收益区间,音乐市场的固态化、机械化也就顺理成章。


“对于音乐市场,可以适当给音乐人一些基本的保障,有层次的、阶梯形式的运作,至少让音乐人可以在‘热炕头’上安稳的创作。”“Bowa”建议。


李小莹认为,收入低下不能简单归咎于公众付费意识的养成不足。她强调,收入水平偏低不仅是多数音乐人的困境,其他领域的艺术工作者也面临类似的问题。艺术工作者的收入本身就具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加之有的音乐人并不善于管理或经营自己作品,且创作收入也受多种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


03不懂法的音乐人,很难赚钱

在接受采访过程中,几乎所有受访音乐人都表示自己对法律“一窍不通”或“完全不懂”,更无能力和耐心钻研合同条款。 


“几乎只要熟一点的艺人或音乐人,都会在我面前自嘲一下自己是法盲,”在音乐维权领域深耕多年,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智功对音乐人法律意识的欠缺忧心忡忡,“法律意识薄弱,几乎是音乐行业创作方的通病,而发行方这一块则做的好很多。”以数字音乐平台为例,往往配备着强大的专业优秀法务团队,“这就好比提供音乐的音乐人们就像没有健过身的小白,在法律层面要面对职业拳击选手一样。”


数字音乐时代,数字音乐平台也成为版权的重要一方,版权贸易的主阵地已转至音乐作品版权人与数字音乐平台之间,版权面临流通不畅的问题,当前的版权制度难以有效回应数字音乐市场对版权许可效率的需求。


中国网络音乐授权大多是由唱片公司直接与数字音乐服务商签署版权授权协议,还出现了大量的独立音乐人。音乐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也随之转移至平台。


社区运营、短视频应用,音乐人培训等基于音乐平台为用户打造的完整的音乐内容生态与服务,也为各大音乐平台所重视。腾讯音乐娱乐集团、网易云音乐等也都出台了针对音乐人的扶植计划,如腾讯的“亿元激励计划”、网易云的“云梯计划”等,多数平台均对与平台签署独家授权协议的音乐人提供丰厚的流量扶持计划。


《2020年中国音乐人报告》调查显示,与2019年相比,2020年音乐人对独家协议的认知度和签署独家协议的音乐人比例有显著上升。不了解独家协议的音乐人占比从去年的34.33%下降至 9.26%,签署独家协议的音乐人比例由14.95%增至31.94%。这一方面是由于全民版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付费率的提升就是很好的例子),另一方面也要归因于各大音乐平台对音乐人系列利好政策的出台。


但关键问题在于,音乐人往往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更看不懂协议内容。


“这只能怪我们自己。”音乐人“Macus”坦言。


上述调查显示,约六成音乐人在签署独家协议时并未完全理解其内容,近 42.9%的音乐人会在完全理解协议内容后再进行签署,34.7%的音乐人在签署协议前会大致浏览,也有11.6%的音乐人在不完全理解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签署,而不读协议就直接签署的音乐人也占到 7.2%。由此可见,对签署独家协议持谨慎态度的音乐人属少数,约六成音乐人在签署独家协议时并未完全理解其内容。多位音乐人表示,音乐人普遍版权意识较差,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此外,一些平台和组织“故意将版权协议条文复杂化,增加阅读困难,对很多音乐人是很大的障碍”。


总体而言,缺乏版权意识、维权困难仍是音乐圈中的普遍现象。音乐人对于是否侵权的概念比较模糊,对侵权行为缺乏必要的认知。在维权时,网络侵权取证难、版权未注册、侵权方态度差等问题也困扰着音乐人。从客观上看,维权往往需要漫长的周期,时间与经济方面都需要一定投入,很多音乐人表示“耗不起”,放弃维权者大有人在。


权利主体对法律的无知,促生了部分版权公司和平台“动手脚”的心思。


有不愿具名的从业者表示,大多数中小音乐平台乃至个别大型音乐平台不会向音乐人提供订阅服务后台信息、播放统计原数据或可以审计的报表,“音乐人只能看到该平台想让你看到的‘数据’”,导致收入分成中存在水分。


中国传媒大学录音与音乐艺术学院教授张丰艳曾表示,音乐人的收入满意度和入行时间呈反比,也就是入行时间越久,满意度越低,很多音乐人为了音乐还在‘用爱发电’:“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音乐人为了争取到项目资源不得不一再降价,甚至提供免费提供服务以获得合作项目,音乐人之间存在恶性竞争,另一方面,许多音乐人无力议价导致报价偏低,收入低下,不得不接更多工作。此外,音乐行业存在数据不明,分配不公的问题,国内并没有专门服务于音乐人的数据监测机构。”


李小莹介绍,传统唱片时代的音乐人,会依靠唱片公司或经纪人等渠道来管理作品的制作与发行。当下数字时代的音乐人对作品的推介具有更多的自主性,可发行作品的平台也更多了,但是签约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就签署协议本身而言,数字平台通常具有更大的主动权,而多数独立音乐人在不是特别了解著作权法的情况下,无法与平台平等对话或进行议价。


王梓蘅认为,音乐人通常相对平台是较弱势的一方,自身在合约的处理上也相对较弱,无法确保自身的合作权益。音乐推广资源也是行业中容易扯皮的事情。“如果平台方未给出明确的推广资源,则会影响音乐人对宣传效果预期的判断,如平台方给出了明确的推广资源,可能会出现音乐人对于宣传效果的不理想而产生对平台的质疑等。”


此外,音乐人自身缺乏“抱团”意识也常为他们自己诟病。


“音乐人群体常常是一盘散沙,并不善于维权,久而久之,许多合同经常流于纸面,落不到实处。在行业中,音乐创作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这也影响了音乐人的收入和创作。”著名词作家冀楚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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