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规则报告揭行业现状,音乐“后独家时代”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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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规则报告揭行业现状,音乐“后独家时代”来了吗?
9月15日,《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和《财经》E法发布名为“‘新规则’浮现”《数字音乐规则报告(2020-2021)》并展开讨论。
《报告》指出,付费率低、音乐人收益水平偏低、侵权成本低廉、维权成本偏高、集体管理模式僵化等问题仍困扰着数字音乐产业发展。
此外,数字音乐行业进入“后独家时代”给音乐产业带来哪些影响,成为当天论坛热议的话题。
数字音乐“后独家时代”,行业走势有待观察
今年7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释出一则重磅消息:依法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或许可以认为,数字音乐行业进入“后独家时代”。
南都记者注意到,彼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孟雁北也撰文指出,当前数字音乐行业采用高额预付金+收入分成的方式变相抬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不利于产业创新发展。
在孟雁北看来,市场监管总局从打破独家版权、规范版权支付方式等角度,采取行为性救济措施,不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也为平台企业争取更多发展机会。
当天论坛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提出,应该关注限制音乐版权独家许可方式将对音乐人以及音乐产业带来的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腾讯音乐反垄断案件中,监管并未对独家版权进行“一刀切”,独立音乐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被排除在外。但市场监管总局也要求,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与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由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也好奇,日后音乐平台对于独家和非独家音乐的资源投入、宣传力度是否会存在差异。
在反垄断禁令之下,数字音乐行业未来走向如何仍待观察。
音乐人收入低,维权成本偏高,放弃维权者大有人在
根据《2020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2019年我国音乐产业总规模达到3950.96亿元,其中数字音乐产业规模达到664亿元,数字音乐用户规模超过6.07亿人,网络音乐用户渗透率达71.1%。
不过,对比欧美音乐市场动辄40%-50%的付费率,我国数字音乐付费相对低迷。以头部的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为例,2020年付费率实现历史性突破,却仅为9%。
《数字音乐规则报告(2020-2021)》(下称《报告》)认为,用户端的付费意识不足和平台所覆盖的免费权益过重是数字音乐付费面临的主要问题,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受众仍习惯于免费获取数字。
还可以看到的是,仅靠用户付费难以养活大批音乐人。《2020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调查显示,仅19%音乐人的收入在1000元以上,52%的音乐人没有音乐收入。此外,超过五成的音乐人表示没有音乐收入,24%音乐人的音乐收入在总收入的5%以内。
《报告》提及熊文聪的分析,音乐人收入低有多方面原因,最主要原因在于中国音乐产业不够市场化,存在种种制度和环境上的阻碍,要突破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音乐人的收入相较以往有明显提高,整体趋势是积极的。
“总体收入偏低导致音乐人这一群体对维权可能产生的任何成本都高度敏感。”报告写道。
另外,对于大多数维持基本开支尚有困难的音乐人而言,网络条件下的著作权维权诉讼成本高、效率低,往往得不偿失,因此放弃维权者大有人在。甚至有不少音乐人认为,作品被侵权还能带来流量。
根据《报告》数据,在11起2020年数字音乐侵权纠纷案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请金额平均在50069元,但法院实际判赔金额平均为14390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在线音乐版权纠纷取证难,损失难以界定,很少由法院按照50万元的顶格标准进行判决,导致不少侵权方“先上车后补票”。
面对数字音乐侵权频发这一难题,《报告》提到,许多学者建议有必要重新定义“复制权”,对商业性临时复制行为加以限制。此外,鉴于区块链技术具备难以篡改、去中心化和安全高效等特点,学者们也对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寄予厚望。
集体管理模式僵化被诟病,学者建议通过竞争打破垄断
不仅如此,《报告》还关注到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僵化的问题。
《报告》提到,数字音乐时代的版权分发机制已然发生变化,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行政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变,管理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都需要一定时间。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往往被“架空”——创作者和唱片公司直接与音乐平台授权,越过集体管理组织。另外,许可使用费和分配机制不公开的问题,也使权利人对于集体管理组织产生不信任感。
有音乐人反映,当著作权侵权纠纷发生时,音乐人首先想到的是的是依靠个人或唱片公司的力量发声维权,而非求助于音集协或音著协。根据《2020年中国音乐人报告》,86.3%的音乐人未加入音著协。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张丰艳曾经指出,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使用者,主要包括许可费用高、管理效率低、授权方式单一;对权利人而言,入会许可和会员制度不合理,包括退出机制、分配不公平、信息不透明等。
“前数字音乐的版权制度难以有效回应当前数字音乐市场对于版权许可效率的需求。”《报告》写道。
可喜的是,近年来著作权管理组织在许可费分配制度上取得一定进步。
根据音著协通知,2020年四个季度收取的的管理费占许可费分配总额分别为14.6%、17.3%、15.6%、14.1%,相较以往2018年、2019年平均16%-17%的水平有所下降。音集协出台新规,每个分配周期的使用费扣除税金和相关成本后,为权利人应分配金额,其中协会和地方联络处的总工作成本不超30%。而2007年音集协管理费扣除比例为50%。
《报告》提到,中南财经大学教授乔新生建议,在组织模式上降低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门槛,允许设立竞争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而通过竞争降低服务费用,更好地提供服务,从而打破垄断。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可以考虑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灵活性与动态性,积极利用数字技术变革,打破传统著作权集团管理封闭性的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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