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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主义视域下的法律与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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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创歌词网】 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人的理性受到极大的推崇。启蒙时期的理性主义相信,世上存在着一种完美的生活范式,一种永恒的真理,永恒的制度,永恒的价值。无论是法律还是音乐,只要人们运行自己的理性,就可以正确、客观、真实、完整地表达和理解。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理性的运用而找到答案,各种问题的答案都可以兼容,彼此之间不存在冲突之处。

浪漫主义视域下的法律与音乐


(一)


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人的理性受到极大的推崇。启蒙时期的理性主义相信,世上存在着一种完美的生活范式,一种永恒的真理,永恒的制度,永恒的价值。无论是法律还是音乐,只要人们运行自己的理性,就可以正确、客观、真实、完整地表达和理解。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理性的运用而找到答案,各种问题的答案都可以兼容,彼此之间不存在冲突之处。


在法律领域,思想家们普遍认为,凭借人的理性,立法者可以制定出逻辑严密、恒久不变、尽善尽美的法律。在音乐领域,以海顿、莫扎特、贝多芬为代表的古典音乐家所创作的作品,注重节奏、对称和形式的美感,被视为具有恒久的价值。演奏过程中不同乐章的发展、递进、互动,乐器之间的相互辉映,表现出了音乐的理性;乐章与乐章之间,乐句与乐句之间,声部与声部之间,乐器与乐器之间的巧妙搭配,体现出了缜密的逻辑。这一时期,被称为古典主义时期。


美国法官弗兰克指出,“古典主义是极端理性主义,它致力于消除非理性、畸变和独特性,流连于典型性、反复性、恒常性、普遍性。”出于对恒常、普遍和一致性价值的推崇,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法官应当严格按照制定法的规定来进行裁判,努力使判决成为制定法的精确复写。“国家的法官无非只是法律的代言人而已,他们对法律无能为力,既不能削弱其力量,也不能减轻其严峻。”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严格按照法律的字句来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如果容许法官解释法律,判决必然会因为法官意见的不同而不同,公民的自由将成为法官分歧意见的试验品。


同样,古典主义时期的音乐作品被视为是完美的、恒久的、典雅的,演奏者在演奏音乐作品时应当完全摒弃自己的人格和自由意志,忠实再现作品的原始价值和作曲家的创作意图。演奏者在演奏音乐作品时,不得即兴演奏,不得以演奏者的意图对作品进行再解释和再创作。只有严格按照作曲家的意图进行演奏,才能够表现出作品的价值。如果允许演奏者随意对作品进行解释,按照自己的人格意志来演奏作品,那么作品的真正价值就会被毁损,作曲家的真实意图就会被歪曲。


(二)


法国大革命对理性、自由、平等、博爱等普世价值的宣扬,激荡人心。但是,更引人注目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所伴随着的暴力、流血、死亡、政权变动和群众的非理性行为。这一切表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忽略了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和社会事务的复杂性,最终导致的可能是灾难性的结果。只有承认人类理性和意志力量的不及之处,人才能够在可能成就的限度内充分运用自己的力量。英国哲学家哈耶克指出,“理性的使命之一,就是要确定理性控制的范围或限度,或者是要确定理性应当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它所不能完全控制的其他力量。”


理性仅仅是一种戒规,它往往只是告诉我们何者不能做。过于迷信理性所导致的盲目和自大,迟早会受到那些为理性所忽视的事物的反叛和报复。


浪漫主义认为,世上并不存在永恒的真理,永恒的制度,永恒的价值,完美的生活范式。世界是运动的而非静止的,是活跃的而非停滞的,是无限的而非有限的。人的理性也无法认清事物的本质和结构。真正的现实与理性主义所描绘的永恒不变、确定无疑、整齐划一的完美生活范式并不相同。现实不是几何学家和数学家可以用逻辑圈定的三段论推理,任何试图将现实逻辑化、理性化、对称化的尝试,都是对现实的颠倒和背离。


法律是生活的产物,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法律的不完美性。任何试图通过构建一部完美的法律来解决生活中所有问题的努力,都注定会失败。法律只有与时俱进,与人们的生活方式两相契合,才能够拥有持久的生命力。法官只有时时以天理人情烛照国法事理,才能够在实现正义的路上愈走愈远。


音乐是情感的自由表达,是心灵的突然悸动,是生命之泉的自然喷涌。伟大的音乐作品不可能产生于整齐划一的理性,不可捉摸、无以言表、无迹可寻的灵感,才是伟大作品的灵魂。如果音乐被典雅的对称、规则的和谐、匀称的美丽所束缚,那么演奏必定毫无生气和灵性可言。把心灵的悸动和神思奇想从音乐那儿剥离出来,等于是对音乐的谋杀。奥地利著名作曲家舒伯特说过:“伟大作曲家的标志在于身陷一场灵感的宏大战役,却能在这场激战中头脑冷静地指挥军队。”


(三)


浪漫主义对单一价值的批判和否定,最终导致的是自由、宽容、妥协、价值的多元化和对于不完美生活的体谅。浪漫主义对个性自由的歌颂,对不完美的肯定,将法律和音乐从创作者的控制中解放出来。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和作曲家创作的曲谱并非完美之物,对法律的适用和曲谱的演奏并非必须完全摒弃法官的人格和演奏者的创造。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能像毫无意志的生物一样被制定法直白的文字所拘束;演奏者在演奏音乐作品时,也不能不带任何思考地跟着曲谱走。法官只有对法律进行再解释,才能够满足社会向法律提出的新要求。演奏者只有在演奏时对情绪、节奏、乐器作出合乎时宜的处理,才能够真正展现出作品的价值。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一个通情达理的立法者会意识到他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中肯定会有不足之处。由一些通情达理的人组成的立法机关不会坚持要求对纠正小错误及不当之处的事情也享有排他性权利。为了确保基本的公平正义,应当理解为立法机关以默许的方式允许法官可以对某些法规条文的字面用语进行再解释。


现代音乐作曲家科伦尼克认为,并不存在某种惟一的解释音乐作品的方法。解释的过程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那些忠实于原作,严格地固守乐谱音符的解释方法,只会导致一种难以忍受的、对音乐作品的拙劣摹仿。“一件艺术作品能够被解释出多种可能性,毫无疑问是该件作品杰出性的一个标志。只有那些无足轻重的作品才具有单一性,才会仅仅容许存在某种惟一的解释。”


治世的法律与怡人的音乐,均需要经过富有意义的再解释,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其意义和价值。正如一名现代音乐人士所说的,“我们都是创造性的解释者,这个歌曲情绪的处理就是我对这个作品创造性的解释。法律或者音乐作品在给人以限制的时候,同时也给人以自由,让我们可以用内在的自然意志去创造去更新。”


(作者单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小学校)(牟治伟 陈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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