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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歌曲“二创”风靡背后藏侵权风险

07-15 liufeng 歌词网基地

【中国原创歌词网】 这首由香港歌手陈奕迅演唱的网络游戏主题歌曲先是被用作各种短视频的背景音乐,后又变成了当代小学生们的“接头暗号”。

热门歌曲“二创”风靡背后藏侵权风险



香港歌手陈奕迅演唱的《孤勇者》在走红后被各种改编。


“既给二次创作一定空间,又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到底如何“拿捏其中的平衡”


□法治周末记者 郑超


《孤勇者》着实火了一把。


“爱你孤身走暗巷,爱你不跪的模样,爱你对峙过绝望,不肯哭一场……”一段时间里,不少人被上述歌词“洗了脑”。


这首由香港歌手陈奕迅演唱的网络游戏主题歌曲先是被用作各种短视频的背景音乐,后又变成了当代小学生们的“接头暗号”。


从网络神曲到“‘10后’接头暗号”


在北京从事儿童音乐教学多年的冯向荣注意到了《孤勇者》在“10后”中间“洗脑”般地传播,在她看来,《孤勇者》并非儿童歌曲,这首歌能在孩子们中间如此流行,正是因为歌词中的英雄情怀抓住了孩子们的内心,“歌中蕴含着鼓舞和激励,唱起来就像是英雄在他们身边一样”。


她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很少有这么“燃”的儿童歌曲,而在孩子们中间的传唱也不是单纯的歌唱,更像是一种口号,“音准已经不那么重要了,这让很多唱不准的孩子也有了发挥自己情绪的途径”。


目前,《孤勇者》依然热度不减,不少平台上均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孤勇者》改编版。7月7日,法治周末记者在抖音平台发现,一条标签为“网课作业”的《孤勇者》改编版短视频播放量达6564万次,而另一条经改编的《孤勇者》“数学版”播放量达988万次。此外,网间还流传着一对英国兄妹翻唱的英文版《孤勇者》。


这些视频中,不变的旋律,被配上了全新或部分改动过的歌词:“是谁发明了作业,每天写都写不完,稍微字写的难看,爸妈就变脸”“爱你孤身走考场,爱你挣扎的模样,爱你对峙过绝望,不敢哭一场。”


律师观点:所有未经授权就改编歌曲并上传至网络平台的行为都属于侵权


有网友表示,“流量本身就是钱,高质量的‘二创’能帮官方引流和保持热度”。


而对于上述“二次创作”(以下简称“二创”)作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郭春飞分析,未经授权就改编歌曲并上传至网络平台的“二创”行为都属于侵权。


她解释,上述行为可能侵犯著作权人对音乐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未经授权将歌词翻译成外文,会侵犯翻译权;未经授权在直播时使用,则会侵犯广播权;如果改编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还可能侵犯作者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如果未给作者进行署名,则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珉川同意上述说法,他补充,一首歌上的版权有很多种,改编一首歌,可能会同时侵犯到多个版权。比如说里面的音轨、配乐等,都可以算作一首歌的组成部分,其中可以独立使用的组成部分又单独是一个作品。


徐珉川表示,大量的改编作品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对用户上传的这些视频具有管理责任。在实践中,版权方要维权,第一步不需要去打官司,找平台就可以了。当著作权人提出平台上存在的作品构成了侵权,平台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徐珉川接触过许多达到“几百万点击量”的“二创”作品被原作者投诉的案例。他表示,近几年,涉及这一类数字内容产业的案例非常多,而在目前的数字内容平台生态中,存在大量的改编、演绎性创作或者衍生性创作,也叫二次创作。“当原作者发现大量的翻唱、‘二创’作品中有做的不好、或影响力过大的作品,肯定要维权”。


徐珉川认为,著作权法是始终保障原作者权利的,对这项权利行使与否是权利人自己的选择。当一个改编的“二创”作品很火,“二创者”因此获利了,这时候原作者可以站出来提出相应的利益诉求,或者要求对方补授权。这是因为所有的“二创”最后得到的收益都有原作者的贡献在里面。我们的法律要保障原作者在这些创作类型中作出的贡献,“二创者”也应该跟原作者分享二次创作带来的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用户(视频创作者)很难判断平台上的歌曲是否取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授权。郭春飞指出,如果平台管理相对比较规范,可能会将已获得授权的曲库进行标注,用户可以直接使用。但是也不排除平台实际上并未获得授权却将某歌曲放进其曲库的情况的发生。通常情况下,不改变原词曲翻唱平台曲库歌曲的侵权风险较小,但改编、翻译后翻唱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除了商业和个人用户上传的改编版《孤勇者》,在短视频平台,很多政务号也纷纷推出了别具特色的改编版:消防版《孤勇者》、警察版《孤勇者》、检察院版《孤勇者》等都获得了不少网友点赞。可以看出,这些政务号的二创短视频结合热点弘扬了正能量,也彰显了政府机构的亲民形象。那么,政务号对歌曲进行改编、二次创作,是否也涉及侵权?


徐珉川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著作权法上有“合理使用”规则,政府部门制作的公益宣传作品,如是对原作品进行片段式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纳入到合理使用范围。不过,公益性质并不能决定政务号能够无条件使用他人作品。不管是商业还是非商业的“二创”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徐珉川说。


老歌被填上新词,词作者能否单独主张侵权存在争议


2019年,北京和天津两家法院分别对歌曲《牡丹之歌》和《五环之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了判决,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目前有司法实践认为,老歌被填上新词,词作者不能单独主张侵权。这样的判决在法律界和音乐圈引发了不小的震动。


郭春飞表示,歌曲《孤勇者》是游戏《英雄联盟》衍生动画《英雄联盟:双城之战》的中文主题曲,与《牡丹之歌》是为电影《红牡丹》而作的创作背景较为相似,即词曲作者均具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亦有共同创作行为的存在,因此我们认为属于合作作品。


她强调,《牡丹之歌》和《五环之歌》著作权侵权系列纠纷案目前尚未全部结案,还有其他案件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关于作为合作作者之一的词作者是否有权针对换词行为主张侵犯音乐作品的整体著作权,能否单独提起诉讼目前尚存争议。郭春飞律师团队倾向于认为,换词行为即使未使用任何原词,依然侵犯了音乐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因为词曲结合的音乐作品是不可割裂的一个作品,对于侵权行为,合作作者之一有权单独维权。


郭春飞还表示,对于未经授权改编翻唱《孤勇者》的行为,如果不涉及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则词曲著作权人(既可能是作词者唐恬与作曲者钱雷本人,也可能是取得唐恬与钱雷著作权授权的其他个人、组织)可以对改编翻唱者提起侵权诉讼;如果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则唐恬和钱雷可以对改编翻唱者提起侵权诉讼。对于平台的法律责任,需要具体分析平台与翻唱者的关系,如果平台对于传播侵权歌曲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对此,徐珉川的看法是,如果改后的歌词每个字都和原作品不一样,完全是重新填词新创作的一部作品,再把它唱出来,就只涉及到曲作者的著作权。但如果改编后的词,能让人能看出既和原词有关联,又有不一样的地方,就仍会涉及到词作者的著作权。


“网络直播是歌曲改编侵权重灾区”


短视频平台的“二创”以外,在网络直播间里“想唱就唱”也是容易被忽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7月7日,“PDD道歉”冲上微博热搜榜。微博认证为“斗鱼直播主播”的PDD(网名)在微博发布消息称,已经取得了版权方的谅解,同时呼吁主播和视频创作者在直播和内容创作中,一起注重提高音乐版权保护意识。此前,PDD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而被该歌曲版权方起诉索赔10万元。


在徐珉川看来,著作权看起来复杂,但其实也很简单,原理就一条:不管是“二创”还是在直播间唱歌,里面有没有原作者的贡献?如果是利用了原作者的贡献与成果,当然就要获得许可,要给原作者相应的报酬。当然,直播不能构成作品。主播在网络上进行表演,侵害的是那首歌的表演权。所有的主播在直播间唱别人的歌都应该取得授权,而目前,网络直播间是侵权重灾区。


郭春飞补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情形。具体到音乐作品,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通常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免费表演(仅指现场表演)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具体看来,“斗鱼直播主播”PDD在短视频、直播平台演唱他人歌曲的情形,本质上是一种唱歌给广大直播平台用户听的行为,因而无法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此外,由于目前的短视频与直播平台普遍存在打赏功能,即使关闭打赏功能,也仍然存在短视频与直播过程中穿插平台或主播个人接下的商业广告的情形,因而在短视频、直播平台演唱他人歌曲,视频创作者或主播仍然难逃侵权。


越来越多的原作者鼓励二创


一个现象是,越来越多的版权方鼓励“二创”。此前全网“翻红”的王心凌,B站上的UP主们大量翻唱、翻跳其作品以外,还投稿了许多颇具创意性的内容,向行业展现了品质“二创”对热度的强推动力。


近日,某平台拿下周杰伦新专辑《最伟大的作品》首发权的同时,发起“二创”大赛,鼓励各大UP主使用新专辑进行二次创作,演唱、演奏、混剪、音乐点评、音乐改编等形式不限。7月11日,周杰伦中文网JayCn官方微博转发了“反走私版”《最伟大的作品》,称“感觉要卷起来了,这歌真的不好唱”。


徐珉川认为,“二创”使原作品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原来的小圈子。现在平台的很多操作都“二创”,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也鼓励“二创”。


他进一步指出,很多数字内容平台都在逐渐完善自己的版权管理制度,这几年的立法也在不断加重平台责任。如何“既给二次创作一定空间,又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到底怎么去拿捏其中的平衡,这不单单是立法问题,也不单单是执法问题,还包括了行业自治、平台的版权管理机制等各方面。面对新的数字内容生态,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有很多细节仍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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